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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动公告
执业机构: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28200710567041
发证机关:湖北省司法厅
联系电话:135 8122 7448
微信号:TEL13581227448
办 公 室:0718-6833080
电子邮箱:452599940@qq.com
地址:湖北省咸丰县楚蜀大道交通局旁五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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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范围及收费标准
律师服务范围
一、民事(公民个人)


     1、担任公民私人法律顾问:为公民的个人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和租赁房屋、抵押、借贷、侵权、合伙等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法律意见,草拟、审查、签订合同和协议;代为处理纠纷。
     2、婚姻、继承、分家析产;
     3、交通、医疗事故、工伤等人身损害赔偿;
     4、房产交易、租赁、抵押;律师陪购房地产;
     5、保险理赔;
     6、肖像、名誉、荣誉侵权;
     7、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8、代理诉讼、仲裁、和解、调解、谈判,起草、审查合同、协议、遗嘱等法律文件;
     9、代办公证业务;
     10、签发律师函;  
     11、其他公民个人法律服务。

 
二、商事(公司企业)

     1、担任公司企业或特定项目法律顾问:
     ①起草、审查各种商业合同和法律文书,对工商业务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意见书;
     ②参与重大商务谈判,协助草拟谈判提纲;
     ③代理参加合同纠纷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
     ④协助开展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同、劳动人事、财务、商业秘密等经营管理;
     ⑤处理劳资纠纷;
     ⑥为公司设立、重组、转让、收购兼并或破产清算提供法律服务;
     ⑦签发律师函,代办法律公证手续;
     ⑧其他法律顾问法律服务。
     2、代理诉讼、仲裁、执行、和解、调解、谈判;
     3、为公司设立、重组、融资、转让、收购兼并、产权界定、产权交易、资产置换、破产清算等提供包括建立法律构架、法律风险分析、法律文件准备等法律服务;
     4、参加合同谈判,考察合同签订方的主体资格、资信与财产调查;代为起草、审查、修改、订立合同,提供法律意见;接受合同纠纷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仲裁或诉讼,催收债权(应收账款)、签发律师函;
     5、知识产权【著作权(版权)、商标权、专利权】法律服务: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6、提供房地产开发、土地开发和转让、建设、工程承(发)包、商品房按揭、预售、租赁、销售、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中介、代理等法律服务;提供交通、能源、水利、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的立项、招投标、设计、施工、验收等方面的法律事务代理。
     7、代办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与版权登记;代理技术秘密、商标、专利及著作权转让及许可;提供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咨询、顾问和调查;代理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或仲裁。
     8、其他公司企业法律服务。
 
三、刑事
 
     1、侦查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会见犯罪嫌疑人,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2、审查起诉阶段接受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犯罪嫌疑人,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辩护意见;接受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提出代理意见;
     3、审判阶段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审查管辖,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提出辩护意见,提起上诉;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的材料,调查取证、申请鉴定、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辩论,发表代理意见,提起上诉。
     4、其他刑事法律服务。
 
四、行政
 
     1、代为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赔偿、行政复议、行政听证;
     2、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
     3、其他行政法律服务。
五、代为调查工商、车辆、房产等登记资料。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司法厅  文件

      鄂价房服[2006]258

 

关于印发《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司法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611号),现将《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适应律师业发展的需要,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6]611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登记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分支机构,适用本办法。

  律师事务所在本省行政区域外设立的分支机构,适用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

本省律师事务所为异地(外省)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可以执行本省或者提供法律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办法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后书面确定。

第三条  律师服务收费是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法律事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律师事务所在办理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所需差旅费等其他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第四条  律师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由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律师事务所应当便民利民,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服务成本,为委托人提供方便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利用收费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使用向委托人提供服务回扣、向中介人支付案件介绍费或中介费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五条  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制定。各律师事务所可在规定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范围内调整本所的收费标准,并向住所地价格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律师事务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  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本省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和律师业的长远发展,收费标准按照补偿律师服务社会平均成本,加合理利润与法定税金确定。

第九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 委派律师人数;

() 耗费的工作时间;

() 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 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 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 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条  律师服务收费可以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和计时收费等方式。

计件收费一般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按标的额比例收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法律事务;

计时收费可适用于全部法律事务。

第十一条  计时收费的金额按照律师计时收费标准和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约定办理法律事务的计费工作时间确定。

律师个人的计时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的执业水平、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确定。

计费工作时间是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有效时间,包括律师向委托人提供法律咨询、调查取证、查阅有关资料、起草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件、出庭、参与调解和谈判、代办各类手续以及办理其它法律事务的时间。

第十二条  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婚姻、继承案件;

()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第十三条  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

第十四条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风险代理收费合同,约定双方应承担的风险责任、收费方式、收费数额或比例。

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

第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办公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及本所律师服务项目、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信息,明码标价,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行政隶属关系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律师服务收费合同或者在委托代理合同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或收费条款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数额、付款和结算方式、支付时限、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七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后,不得单方变更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数额。确需变更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十八条  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不得以各种形式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任何费用。

律师事务所预收前款三项费用,应当统一向委托人提供有效凭证。

除前款所列三项费用外,律师事务所及承办律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委托人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经委托人书面同意代为垫付的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异地办案差旅费等其他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第二十条  律师事务所需要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的,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概算,经协商一致,由双方签字确认。确需变更费用概算的,律师事务所必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结算律师服务费,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合法票据;与委托人结算代其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应当向委托人提供费用清单及有效凭证,不能提供有效凭证的部分,委托人可不予支付,已经收取的有关费用应当相应予以返还。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受委托人委托保管、监管的财物或转付的费用,不得擅自截留挪用。

第二十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指派承办法律援助案件。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经济确有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公民,律师事务所可以酌情减收或免收律师服务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律师事务所收费进行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 不按规定公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收费标准的;

() 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的;

() 超出政府指导价范围或幅度收费的;

() 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

律师事务所、律师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律师法》以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实施行政处罚: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规定的;

()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代委托人支付的费用和异地办案差旅费规定的;

()不向委托人提供预收异地办案差旅费用概算,不开具律师服务收费合法票据,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费用、异地办案差旅费的有效凭证的;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可以通过函件、电话、来访等形式,向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或者律师协会举报、投诉。

第二十七条  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超越定价权限,擅自制定、调整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人予以处分。

第二十八条  委托人因律师过错提出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预收的全部律师服务费;非因律师过错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已收取的律师服务费不予退还。

律师事务所因委托人过错或委托人的要求超出合理范围而终止委托关系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承办该项法律事务的实际支出进行相应扣除,余额部分退还委托人。

第二十九条  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司法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121日起执行。

附件: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一、计件及按标的比例收费标准
  
()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1、一般刑事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5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5000元/件;
  (3)一审阶段:100010000元/件。

2、经济类犯罪、共同犯罪案件

1)侦查阶段:100010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100010000元/件;
  (3)一审阶段:150015000元/件。
  担任被害人和刑事自诉案件代理人的,参照办理刑事案件的标准执行。
  办理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律师事务所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增加收费数额,但最高不得超过本收费标准规定上限的5倍。
  
()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6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6008000元/件外,还应按下列比例另行分段累计收费:
  争议标的              收费标准
  100000元以下             免收;
  1000011000000元      15
  10000015000000元    0.53%;
  500000110000000元    0.32%;
  10000001元至50000000元  0.215%;

50000000以上部分               0.11%

 

()代理行政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5008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除收取5008000元/件外,还应按民事诉讼案件中涉及财产关系案件的收费标准收费。
()上述各项收费标准,为诉讼案件一审的收费标准

未曾代理一审,直接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参

照一审收费标准收取。曾经代理一审,再代理二审、重审、再审或案件执行的按一审标准50%收取。

二、可风险代理的民事案件政府指导价标准

最高收费金额不得高于收费协议约定标的额的30%

三、计时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计时收费为1002000元/小时。

四、国务院或省政府确定的贫困地区,除风险代理按本标准规定执行,其它仍执行鄂价法规[2002]147号文件规定标

准。

 

湖北闳辩律师事务所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一审案件
 
1、代理民商、行政案件
 
①     代理费:
 
 A、不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
 咸丰县内普通民商案件,代理费最低不少于3000元;咸丰县外普通民商案件,代理费最低不少于4000元。
咸丰县内行政案件,代理费不少于3000元;咸丰县外行政案件,代理费不少于4000元。
 
B、涉及财产标的的民商、行政案件,根据争议标的以10万、50万、100万、500万为档按4%-1%递减收取代理费,但最低不少于上述A类案件(不涉及财产标的案件)的收费标准。
 
②  办案所需的交通、通讯、复印、打印、误餐等工作费用实报实销。
 
2、代理刑事案件
 
①咸丰县内案件:侦查及起诉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每阶段代理费2000--4000元;审判阶段代理费2000--4000元。律师如因案情需要到外地出差,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三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不少于6000元。
 
②外地刑事案件,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含检察院自侦),每阶段代理费3000-5000元;审判阶段代理费3000-50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如上述三个阶段一次性委托,代理费不少于4000元,差旅费等实报实销。
 
③代理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按民商、行政案件代理费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④涉及国家安全罪、涉黑涉毒犯罪、职务犯罪以及其他重大疑难案件,代理费不少于上述标准的1.5倍,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⑤办案所需其他工作费用(翻译费、查询费、鉴定费、公证费、复印费以及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报实销.。
 
3、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代理费不少于上述标准的2倍,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二、代理二审案件
 
1、未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2、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3、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标准的1/2收取,其他办案工作费用不变。
 
三、代理再审(申诉)案件
 
代理费按上述代理二审案件标准收取。
 
四、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
 
1、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
 
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代理商品房买卖、出具律师函,每件(次)不少于1000元。
出具法律意见书、参加项目谈判、律师见证、资信调查、组建公司,最低不少于1500元。
 
2、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
担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常年法律顾问,视单位规模收费,但每年不少于5000元。代理常年法律顾问单位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不再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3、受聘私人法律顾问
每年律师费不少于4000元,代理私人常年法律顾问的诉讼、仲裁案件及重大非诉讼法律事务时,不再另行收取律师代理费。 
 
4、代书法律文书
代书合同、诉状等每件不少于200元。 
 
5、以上非诉讼业务所需相关费用(交通费、翻译费、查询费、复印费、打印费、鉴定费、公证费以及代理律师代为支付的其他费用)实行实报实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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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13581227448 传真:0718-6833080 Email:lawyer422826@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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