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李某系河南省汝阳县人。2009年6月9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某在未取得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资格的情况下受同乡刘某雇佣在清丰县柳格乡驾驶联合收割机为被害人光某家收麦,其在倒车时未尽到注意义务将车后的光某轧死。雇主刘某明知被告人李某无驾驶资格而雇佣李某驾驶联合收割机,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被告人李某赔偿被害人光某近亲属经济损失3万元,雇主刘某赔偿被害人光某近亲属经济损失1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未取得驾驶员资格而操作联合收割机,在操作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致被害人光某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李某及雇主刘某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