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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误将款转入他人银行卡 不当得利须返还
日前,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依法判令被告杨某将不当得利款17000元返还给原告梅某。

  2011年8月16日,原告梅某在湖北省十堰市农行六堰支行自动柜员机转账时误将吴某的卡号6228480741143119914输成卡号6228480711443119914,该卡号显示的姓名为被告杨某,转账17000元交易成功。原告梅某并支付50元的手续费。后原告多次打电话给被告让被告返还该款,被告拒不返还。

  该院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杨某的银行卡内被原告转入17000元,而原告与被告素不相识,又没有任何经济方面的往来与纠纷,且原告是误将该款转入被告的银行卡的,故被告取得该款没有合法根据,并造成了原告的损失,应为不当得利,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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