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3日,武宁县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机动车已经过户但是未办理交强险变更登记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
2011年8月6日6时40分,原告余某驾驶电瓶车,在新宁镇斜滩村与相对方向被告蔡某驾驶小型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武宁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蔡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余某被立即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4天,出院医嘱建议:“建议休息壹个月”。共花费医药费7871.85元。 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对其进行护理。原告余某及其妻子系农村居民,属于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电瓶车修理费花费860元。被告蔡某支付原告余某医药费等共计人民币10500元。
被告蔡某购买了原属于案外人周某所有的小型客车,并办理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8月13日,案外人周某作为被保险人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为小型客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期间自2010年8月13日至2011年8月13日,保险合同约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但蔡某并未通知被保险人,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应当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法律法规并未明确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的法律后果。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进行理赔,故该案经承办法官的当庭调解结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