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王某因离婚纠纷到法院起诉,审理后判决双方离婚,婚生子王强(3岁)随张某一起生活,王某每月负担子女抚育费310元。后张某与赵某再婚,为方便称呼和生活,张某将王强的姓名变更为赵平。王某知道后以儿子更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支付抚育费的义务。为此,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本案中,王强与王某的父子关系"与生俱来",不论王强是否变更为赵平,都不妨碍父子关系的成立,王某都负有抚育子女的义务,且法院判决己生效,王某应当按期支付子女抚育费。虽然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抚育费权利主体是王强,但双方对赵平就是王强并无争议,因此,王某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法院应强制执行。但应告知王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复王强姓名的诉讼 |